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青浦教育 点击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事项代码:5043

子项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子项代码: 5043-2

分项名称:

1)设立(含筹设)

2)依申请分立或合并

(3)依申请变更

(4)依申请终止

(5)配套制度:依职权撤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沪教委民〔201519号)。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沪教委民〔201520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青浦区教育局,由青浦区教育综合管理中心受理、职业成人教育科负责审查、局行政领导负责审批。

(二)审批内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享有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

(四)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设立(含筹设)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举办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的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5)配备符合条件的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举办民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非教育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非教育机构的

3)不具备民非教育机构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民非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民非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分立或合并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区域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分立或合并后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2)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设立(含筹设)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

2)除举办者以外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设立(含筹设)不予批准的情形,或不符合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情形。

(四)依申请终止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A4大小);复印件须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含筹设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筹设

设立

要求

1

申办报告

原件

1

纸质

包括举办者、办学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使用、学校章程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体制形成等内容

2

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民政部门出具

3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登记表》

原件

3

纸质

 

 

4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

原件

3

纸质

 

 

5

举办者身份、资质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6

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

1

纸质

可选

可选

如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的

7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原件

1

纸质

名单一览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

8

学校章程

原件

1

纸质

 

9

合法、安全使用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包括房屋产权或租赁、房屋鉴定、消防合格等。

10

校长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11

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12

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原件

1

纸质

 

 

13

各项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

 

 

14

拟聘专、兼职教师及主要管理人员(教学、教务管理会计和人员)名单及其个人资料

原件

1

纸质

 

个人资料为复印件。

15

拟开设项目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原件

1

纸质

 

 

2.依申请分立或合并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说明理由。

2

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民政部门出具

3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登记表》

原件

3

纸质

 

4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

原件

3

纸质

分立如涉及筹设的报送筹设审批表

5

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6

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

1

纸质

如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的

7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原件

1

纸质

名单一览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

8

学校章程

原件

1

纸质

 

9

合法、安全使用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包括房屋产权或租赁、房屋鉴定、消防合格等。

10

校长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11

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12

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原件

1

纸质

 

13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

 

14

关于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

原件

1

纸质

 

15

各项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

 

16

专、兼职教师及主要管理人员(教学、教务管理会计和人员)名单及其个人资料

原件

1

纸质

个人资料为复印件。

17

开设项目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原件

1

纸质

 

18

理(董)事会相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必选

可选

要求

1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项目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4

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5

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民政部门出具

6

新任校长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7

新任法人(举办者)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包括出资情况及证明

8

原法人(举办者)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

1

纸质

 

包括财产清算报告

9

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

1

纸质

 

如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的

10

新任理事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11

学校章程

原件

1

纸质

 

 

12

合法、安全使用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包括房屋产权或租赁、房屋鉴定、消防合格等。

4.终止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文件

要  求

1

举办者终止办校申请

原件

1

纸质

写明理由。

2

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3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复印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4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5

关于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

原件

1

纸质

写明学生处置方案。

6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审批登记表》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项目变更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筹设为自受理起一个月内,设立及分立、合并为自受理起三个月内。其他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教育综合管理中心

接收地址: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号教育综合管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98596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223室

(二)电话投诉

021)69713869

(三)网上投诉

——监督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法制科(信访办)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223室

邮政编码:2017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设立(含筹设)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查决定,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2.适用情形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依申请分立或合并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经机构申请,区教育局审批,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2.适用情形

1个民非教育机构分设成2个或2个以上的机构,2个或2个以上的机构合并成1个机构。

(三)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提交变更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查决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检查。

2.适用情形

民非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者、办学层次和类别、名称、地址、章程以及其他变更。

(四)依申请终止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提交终止办学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查决定,制发同意民非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批复文件,并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或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2.适用情形

民非教育机构终止办学行为。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青浦教育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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